“我都沒有住過人,沒有享受過任何物業服務,為什么要交物業費?”
近日不少網友關心,關于空置房物業費如何交的問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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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友:長期不在家,一直沒有收新房,收房后物業費是第一年按60%交,后面的都是全部交!難道不是長期不住都是按60%交物業費嗎?物業費收取的依據是哪套管理辦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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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友:我想咨詢一下關于物業費的問題,我是2017面買的現房,因為一些原因到現在 都沒有辦理交房手續,今年想辦理交房,不知道我這種情況在繳納物業費時是否需要每年都全額繳納,有沒有相關政策減免?謝謝,期待貴局的回復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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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門住房保障中心回復:您好!對于您的問題我中心工作人員已在電話中告知您具體情況,依據《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》、《湖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》的解讀關于空置 房物業服務費的收取,《辦法》規定,“房屋交付后一年內無人入住的,空置期間業主承擔物業服務費的比例,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產主管部門確定。”《辦法》規定:可以給予折扣優惠的空置期,最長不得超過一年;是否給予折扣優惠及優惠的具體比例,由各地價格、房產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。《天門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》(天價工服規[2018]29號)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業服務費,由建設單位承擔;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業服務費,由業主承擔。房屋交付之后一年內無人入住的,空置期間業主承擔60%物業服務費。 如購房業主在合同約定交付日期之前收取了房屋,物業企業按照業主實際收房日期收取物業服務費;如購房業主房屋一直處于空置期,物業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日期收取物業服務費,但對于第一年空置期只收取60%物業服務費。
事實上,隨著時間的流逝,近些年物業與業主之間出現了越來越多的矛盾糾紛,尤其是近幾年有“取消物業”的呼聲越來越多,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物業存在4個方面的問題:
利用業主公共區域牟利:
將公共區域劃分停車場用于外來車輛停放、電梯投放各種廣告等。
胡亂收費,收費項目不透明:
由于缺少統一的收費標準,部分物業存在私自漲價、胡亂收費等情況。
收費不辦事,服務態度差:
業主有問題需求物業幫助時,常常遇到推托的情況,但是收取物業費用的時候卻很勤快,甚至采取“斷水斷電”的方式催繳物業費。
制定不合理條款
那么物業是否能夠“全面取消”,由業主自行管理呢?
對此,央媒在《半月談》中表示:
雖然有關取消物業的呼聲不絕于耳,但在沒有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務方式之前,物業還有存在的價值和必要。
由此可見,在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務之前,短期內物業不會“全面取消”。
但好消息是,去年7月住建部聯合7部門發布的《關于持續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》中明確表示:
重點整治人民群眾反映強烈、社會關注度高的突出問題,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,實現房地產市場秩序明顯好轉。
物業問題屬于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,因此未來肯定會重點整治。
此外,業主同樣也有權利自行更換小區物業了。
在去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中明確規定: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,業主有權依法更換。
此項為業主共同決定事項,應當有2/3的業主共同參與表決,且同意的人數超過50%才可以取消。
因此,對于業主來說,隨著一系列新規出臺,不合格的物業最終只會被市場淘汰。那么回到開始的問題,空置房是否應該收取物業費用呢?
NO.1認為應該取消物業費用的人表示
物業服務就如同搭乘公交一樣,并不是非要人坐滿了才發車,即使存在空位,但公交車依舊會準時準點運行。
NO.2認為空置房應該收取物業費的人表示
即使空置房里面沒有住人,但依舊享受到了物業服務,比如樓道垃圾清掃等等,并沒有將空置房空出來不清理。
空置房是否該收取物業費?
對于這個問題,民法典也給出了明確的答案,在第九百四十四條明確指出:
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,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,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。
許多業內人士也反對空置房取消物業費,原因是在“空置稅”出臺以前,物業費能夠一定程度上增加炒房客囤房族的持房成本,有利于樓市調控。
對于空置房是否應該收取物業費的問題,你怎么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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